桂龙

新闻

财经

体育

科技

文教

娱乐

生活

健康

家居

人才

旅游

政务

八桂

短信

社区

首 页  报社简介  广告特刊  特别专题  本站服务  精彩收藏  玉林论坛

 
 

当前位置: 玉林日报首页 -->> 综合副刊 -->> 正文
 
 

消费索赔要讲法(02/10)

(www.ylrb.com.cn 玉林日报 2003年02月10日10:26:53)

 
     
 

    近年来,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,买到假货劣货,不再象以前那样忍气吞声、自认倒霉了,而是挺直腰杆,大胆找商家索赔。但是,我们发现,有个别的消费者,索赔不讲法,狮子大开口,提出各种非分要求,盲目索要巨额赔偿。

    一瓶饮料打开发现有悬浮物,开口就要索赔1万元;饭菜里面发现一只苍蝇,要求索赔2万元;月饼里吃出编织袋残渣,索要10万元;盒装饼干变质发霉,强要赔偿20万元。更有甚者,有些消费者不仅索要精神损失费,而且还不准将事件公开,还要增加什么保密赔偿费等等,这些随心所欲,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离谱要求,给正当维权和消协调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。

    消费者应当明白,我国有法律明文规定,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买到劣质产品,厂家要退一赔一,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,要依法赔偿。这就说明,消费者要求索赔是有法律为依据的,要以法律为准绳,决不可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。然而,有的消费者常常以要求精神赔偿为由,肆意索要赔金,说什么“这个产品不合格,造成我的精神如何如何不好,别人会如何如何看待我”等等。厂家如果不同意,那就报上见!见不了报就打官司,反正扭住厂家不放,直到把厂家折腾得筋疲力尽。殊不知,“非分索赔”对维权是不利的,只能起负面作用,一方面给维权调解造成障碍;另一方面,超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索赔要求,是不可能兑现的,达不到“非分”的目的。因此,消费索赔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办。□兰岚

    

    来源:玉林日报
    责编:宋建洲

 
     
 

打印页面】        【关闭窗口

 
 

Copyright (C) 2002 www.YLRB.com All Rights Reserved

网络技术支持:桂龙新闻网